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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厕管理工作,提高公厕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方便群众使用,依据《建设部关于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公共厕所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依法明确公厠管理责任
(一)公厕的所有权人负责公厕的维修、保洁工作。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应采取书面形式约定。
(二)公厕管理责任不明确的,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对外公布。
(三)维护公厕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公厕清洁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公厕环境、爱护公厕设施设备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都有权劝阻和举报。
二、公厕的管理标准
公厕管理应符合《北京市城市公厕服务管理标准》规定的要求,做到清洁卫生、文明有序、设施设备完好,应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对市民健康的影响,方便群众使用。
三、加强管理,提供优质的服务
(一)公厕的所有权人和约定责任人应加强自身管理,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监控网络,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做到第一时间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为群众如厕提供方便。
(二)公厕所有权人和约定责任人要在公厕明显位置公示监督电话、服务单位、服务标准,以便更好地落实管理责任,方便群众监督检查。
(三)公厕所有权人和约定责任人必须重视群众反映的问题,搭建起与群众沟通的信息平台,妥善处理解决,并将解决情况及时反馈群众。
四、公厕改造、停用、维护、拆除管理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建、停用公厕和改变公厕用途。因市政工程、房屋拆迁等特殊情况确需拆除、迁移或者停用公厕的,拆迁单位或建设单位应提前报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同意。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按照规定提出易地新建或按重置价格予以补偿的意见和设置活动公厕等方式解决群众如厕问题的措施。
上述公厕设施设备和卫生的管理由拆迁单位或建设单位负责。
对违法、违规行为,城管执法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五、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须配套建设公厕等环境卫生设施
按照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定额指标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的公厕,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所需资金应当纳人建设项目总投资,设计方案应当有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参加审查。
配套建设的公厕等环境卫生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应依法到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办理建设工程配套环境卫生设施竣工验收的行政许可手续。
特此通告。
二OO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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