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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背景
1、国务院大力推行“简政放权”;
2、业内很多资质审批认定被取消了;
3、在不违背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情况下,该如何设定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招标代理都感到不知所措,何况我们这些供应商!下面小编来为大家捋一捋!
如何设置投标资格条件?
因职业之故,小编接触过全国各省市很多招标文件,在起初的招标文件中发现了不少与政策相悖的问题。当然不代表全部,只是偶尔发现几个而已,这里小编进行分享几个问题,如对个别组织或个人有冲撞之处,敬请谅解!
曾经出现过的问题【曾经】
1、限定投标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2、限定投标人经营年限。
3、限定投标人注册资本。
4、把投标人的人员资格条件。
5、要求投标人必须是独立法人。
上面的5个问题,除了第4个问题外,其他几个问题都是否定的!相应的政策法规亲们可以参照一些文件精神。
哪些资格条件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可以设定呢?
与合同履行有关的内容可以作为资格条件
1.与合同履行有关的法定行政许可资格;
2.要求投标人具有类似的业绩/案例;
3.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可以考虑设置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相应的从业经验;
4.财务指标,财务指标是一个企业经营状况的体现,良好的财务指标有利于合同履约;
5.法律明文规定的一些禁止投标情形,比如关联企业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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