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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080
A 12
DB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 34/T 3084—2018
城镇道路清扫保洁服务规范
Specifications of urban road cleaning service
文稿版次选择
2018 - 04 - 16 发布2018 - 05 - 16 实施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合肥鸿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安徽省清洗保洁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合肥鸿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清洗保洁行业协会、安徽双鹰物业服务有限
公司、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安徽恒华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尚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安晟物业服
务有限公司、安徽新地锐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启悦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市清洗保洁行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陶瑞、丁常生、刘丽云、马道升、钱永生、冷强胜、王皓、陶忠军、俞能建、
汪婷、骆念华。
城镇道路清扫保洁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道路清扫保洁服务的术语和定义、服务机构与作业人员、城镇道路等级划分、质量要求、作业要求、作业信息、检查。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道路清扫保洁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城镇道路 Town roads
城镇中供行人、车辆通行的道路,包括广场、公园、步行街、桥梁、隧道等及其附属设施。
3.2
清扫保洁 Cleaning
为维护城镇道路整洁而进行的环境卫生作业,包括人工清扫、人工保洁、机械清扫、机械保洁、机械捡拾、机械清洗、机械冲刷、机械压尘、小广告清除、果皮箱清洗、地下通道保洁和过街天桥保洁等。
3.3
人工清扫 Manual sweeping
运用无动力工具清除道路废弃物和尘土的作业。
3.4
人工保洁 Manual cleaning
运用无动力工具保持道路干净整洁的作业。
3.5
机械清扫 Mechanical sweeping
运用扫路机清除道路废弃物和尘土的作业。
3.6
机械保洁 Mechanical cleaning
运用扫路机保持道路干净整洁的作业。
3.7
机械捡拾 Mechanical picking up
采用环卫车辆配合辅助人工方式清除道路废弃物的作业。
3.8
机械清洗 Mechanical washing
运用洗扫车辆清洁道路的作业。
3.9
机械冲刷 Mechanical washing
运用洒水车车辆,以一定压力水流清洁道路的作业。
3.10
机械压尘 Mechanical dust
运用洒水车车辆,采用喷雾方式防止道路扬尘。
3.11
小广告清除 Small advertising clearance
采用人工或环卫设备配合人工方式,清理道路及道路旁寻(构)筑物、公共设施上非法张贴或喷涂类宣传品的作业。
3.12
果皮箱清洗 Dustbin clearance
清洁道路两旁垃圾容器内外面的作业。
3.13
大件废弃物 Bulk waste
扫路机和洗扫车辆不能清除且体积较大的固体废弃物。
3.14
道路环境突发事件 Road environmental emergencies
突然发生的造成道路环境严重污染、破坏和通行严重障碍的事件,包括自然灾害和事故灾害等事件。
4 服务机构与作业人员
4.1 应符合 DB34/T 2735 的要求。
4.2 应具有从事清洗保洁服务应取得的相应资质。
4.3 应具备安全生产的设备、技术、制度等条件。
4.4 应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满足服务需要的熟练作业人员。
4.5 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内部管理制度以及城镇道路清扫保洁的作业质量、操作规范、验收方法和应急预案等。
4.6 应有满足所提供所服务必备的城镇道路清扫保洁的设备和工具。
4.7 服务机构应为作业人员购买国家规定的保险。
4.8 作业人员应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和安全教育培训,应取得相关职业资格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驾驶车辆作业人员应持有车辆驾驶证。
5 城镇道路等级划分
5.1 一级
清扫保洁等级为一级的城镇道路包括:
——城市快速路、主干道;
——位于重要党政机关、外事机构周边的道路;
——位于重要商业、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交通场站、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周边的道路;
——位于历史文化保护区的道路。
5.2 二级
清扫保洁等级为二级的城镇道路包括:
——城市次干路、支路;
——位于一般商业、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交通场站、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周边的道路;
——位于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居住区周边的道路。
5.3 三级
清扫保洁等级为三级的城镇道路包括:
——位于远离居住区、企事业单位和公共场所地区的道路;
——无排水管道、路缘石和人行道未硬化等简陋的道路。
6 质量要求
6.1 感官质量要求
6.1.1 清扫保洁
道路整体感观应清洁,不应有积存垃圾、积水和污物。
6.1.2 机械捡拾
道路边线、中心平台、路牙、出入口、隔离带等处不应有废弃物,路面不应有大件废弃物。
6.1.3 机械冲刷
路面应呈本色,不应有泥沙、污物、废弃物,标线应清晰。
6.1.4 机械清洗
路面应呈本色,不应有浮土、泥沙、污物、积水。
6.1.5 机械压尘
路面应湿润,不应出现水流,路面见潮不见水。
6.1.6 小广告清除
道路、建(构)筑物、公共设施表面不应有非法张贴或喷涂类宣传品,作业后应与原色相一致,不应损坏表面材质。
6.1.7 果皮箱清洗
果皮箱不应满冒,箱体应完好整洁呈本色,不应有污渍、异味。
6.1.8 地下通道保洁
内外立面、通道口应整体干净,基本呈本色;台阶和地面应洁净,顶面不应有塔灰。
6.1.9 过街天桥保洁
桥体外观应干净整洁,护栏应呈本色,地面和台阶应干净,不应有污渍和积水。
6.2 定量质量要求
城镇道路清扫保洁定量质量要求见表1。
7 作业要求
7.1 一般要求
7.1.1 清扫保洁等级为一级的城镇道路如无非机动车道和人行步道,可不进行人工清扫和人工保洁作业;清扫保洁等级为一级和二级的城镇道路如有非机动车道和人行步道,应对人行步道和道路路牙至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分界线内(非机动车道与机动车道无分界线时,路牙下 2 m 范围内)的路面进行人工清扫和人工保洁。
7.1.2 对清扫保洁等级为一级和二级的城镇道路进行清扫保洁时,因历史文化保护区需要等情况不适合机械清扫保洁的,应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7.1.3 各清扫保洁等级的城镇道路应按照相应的作业要求执行,也可按更高等级作业要求执行。
7.1.4 有条件的可对人行步道和清扫保洁等级为三级的城镇道路进行机械清扫保洁。
7.1.5 服务机构和作业人员应执行相关标准和规范,履行合同。
7.1.6 清洗作业过程中,不应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7.2 人工清扫
7.2.1 每年4 月1 日至10 月31 日每日6:30 前,每年11 月1 日至次年3 月31 日每日7:30 前完成作业。
7.2.2 每日作业不少于1 次。
7.2.3 具体要求如下:
——应采取压尘措施;
——不应甩段清扫;
——应到指定地点倾倒废弃物,不应扫入排水井或绿地内。
7.3 人工保洁
7.3.1 每年4 月1 日至10 月31 日每日6:30 至21:00,每年11 月1 日至次年3 月31 日每日7:30 至21:00 作业。
7.3.2 一级道路 15 分钟巡回保洁 1 次,二级道路30 分钟巡回保洁1 次,三级道路60 分钟巡回保洁一次。
7.3.3 具体要求如下:
——应采取压尘措施;
——应到指定地点倾倒废弃物,不应扫入排水井或绿地内。
7.4 机械清扫
7.4.1 每日 6:00 前完成作业。
7.4.2 一级、二级道路每日作业不少于 1 次。
7.4.3 具体要求如下:
——车速应不大于 8 km/h;
——扫刷应与地面呈接触状态,并应有喷雾压尘;
——刷盘倾斜角度、副发动机转速和除尘系统应符合车辆正常清扫作业时的性能要求。
7.5 机械保洁
7.5.1 一级、二级道路每日6:30 至21:00 作业。
7.5.2 一级道路每日作业不少于 2 次,二级道路每日作业不少于 1 次。
7.5.3 具体要求如下:
——车速应不大于 15 km/h;
——扫刷应与地面呈接触状态,并应有喷雾压尘;
——刷盘倾斜角度、副发动机转速和除尘系统应符合车辆正常保洁作业时的性能要求。
7.6 机械捡拾
7.6.1 一级、二级道路每日9:00 至16:00,21:00 至次日6:00 作业。
7.6.2 每日作业不少于2 次。
7.6.3 具体要求如下:
——应顺车流方向进行作业;
——应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作业,发现废弃物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减速或靠边停车。
7.7 机械清洗
7.7.1 每年4 月1 日至10 月31 日,每日7:00 至9:00 和17:00 至19:00 以外的时间段作业。
7.7.2 一级道路每日作业不少于1 次,二级道路每周作业不少于3 次。
7.7.3 具体要求如下:
——车速应不大于 8 km/h;
——应到指定地点倾倒废弃物;
——副发动机转速应符合车辆正常作业时的性能要求。
7.8 机械冲刷
7.8.1 每年4 月1 日至10 月31 日,每日5:00 前完成作业。
7.8.2 一级、二级道路的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每日作业不少于 1 次;一级道路步道每周作业不少于2 次,二级道路步道每周作业不少于 1 次。
7.8.3 具体要求如下:
——车速应不大于 20 km/h;
——水压应不小于 300 KPa;
——双喷嘴出撒布宽度不大于 6 m;
——冲刷后废弃物距路牙应不大于 50 cm。
7.9 小广告清除
7.9.1 全天作业。
7.9.2 繁华商业街区、交通枢纽、旅游景区、污染严重等地区 2 小时巡回清除 1 次;其他路段12小时巡回清除 1 次。
7.9.3 具体要求如下:
——应采用人工或机械方式进行作业;
——应将清除的小广告纸屑清理至收集车(桶)内,将周边地面清扫干净。
7.10 果皮箱清洗
7.10.1 每年4 月1 日至10 月31 日进行清洗;其他时段进行擦拭。
7.10.2 作业频次应符合以下要求:
——表面清洗一级道路每日不少于 1 次,二级道路每周不少于 2 次,三级道路每周不少于 1 次;
——内胆清洗每周不少于1 次;
——消毒每周不少于 1 次。
7.10.3 作业后箱体周边地面应清洁、不湿滑。
7.11 地下通道保洁和过街天桥保洁
7.11.1 作业时间应符合以下要求:
——省辖市内中心城区域每年4 月1 日至10 月31 日每日6:00 至22:00;每年11 月1 日至次年3月31 日每日6:00 至21:00;
——省辖市内其他区域每年4 月1 日至10 月31 日每日6:00 至21:00;每年11 月1 日至次年3 月31 日每日6:00 至19:00。
7.11.2 作业频次应符合以下要求:
——省辖市内中心区城域每 20 min 巡回保洁 1 次;以外区域每 30 min 巡回保洁 1 次;
——台阶、地面、内外立面用专用设备清洗,桥体、通道顶面用专用工具清洁,每周不少于1 次;
——通道口、内外立面及护栏擦拭(洗),每日不少于1 次。
7.11.3 具体要求如下:
——作业应采取自上而下、从立面到平面、从中间到两边、从里到外的顺序;
——作业时应保障行人的通行安全。
7.12 其他要求
7.12.1 机械作业应当避开交通高峰时段。
7.12.2 重点地区、主要道路、繁华区域等,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作业时间。
7.12.3 根据需求开展机械压尘作业。
7.12.4 每遇中雨(含)以上天气时,应暂停全部作业。
7.12.5 每遇五级(含)以上大风天气时,可暂停人工清扫和机械冲刷作业。
7.12.6 每遇空气重度污染天气时,应根据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关于空气重度污染城镇道路清扫保洁工作方案进行作业。
7.12.7 每遇降雪天气时,应按照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扫雪铲冰应急预案进行作业。
7.12.8 当出现道路环境突发事件时,应按照道路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作业。
7.12.9 做好二次污染控制工作。
7.12.10 清扫保洁作业时宜采用再生水;结冰期清扫保洁作业用水宜添加环保型防冻材料。
7.12.11 清洗作业时,应使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降噪措施,并达到相应标准要求。
7.12.12 清洗材料应妥善存放在符合相应标准的库房,应防止酸性和碱性清洗剂溢出污染环境。
8 作业信息
8.1 业务台账
应按照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关于环境卫生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的格式和内容,建立环卫作业道路业务台账,做好分级管理。
8.2 作业记录
8.2.1 作业安排
应根据不同作业方式的要求,对所对应的作业道路进行作业顺序和作业人员的编排。
8.2.2 运行记录
分为机械作业运行记录和人工作业运行记录。
记录应包括作业人员、作业时间、作业车辆、作业路段、作业情况、作业里程、行驶里程,以及作业用油及用水等物料消耗情况、道路环境突发事件与处理措施等信息,记录应完整、清晰、及时、准确。
8.2.3 作业车辆轨迹记录
承担机械清扫、机械保洁、机械捡拾、机械清洗和机械冲刷任务的作业车辆,应安装卫星定位系统,保存 3 个月的电子轨迹记录。
9 检查
9.1 检查内容
9.1.1 作业现场检查
9.1.1.1 作业现场检查包括作业质量和作业要求。
9.1.1.2 作业质量包括感官质量要求和定量质量要求。
9.1.1.3 作业要求包括作业安排落实情况和相关要求。
9.1.2 作业信息检查
包括业务台账和作业记录(作业安排、运行记录和作业车辆轨迹记录),记录为电子或纸质记录。
9.2 检查方法
9.2.1 核对作业安排、运行记录和作业车辆轨迹记录完整准确性,对作业整体情况进行检查。
9.2.2 比对作业安排、作业记录和作业车辆轨迹记录关联性,对作业频次进行检查。
9.2.3 跟随作业车辆或作业人员的方式,对作业时间和要求进行检查。
9.2.4 随机或选择重点道路的方式,对各级道路总体作业质量进行检查。
9.2.5 应对检查结果进行记录,留存相关影像资料,记录应完整、清晰、及时、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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