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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洁时晕倒,算不算工伤?

发布时间:2018-10-06 01:39
作者:格瑞戴西



保洁时晕倒,算不算工伤?

2014年7月8日17时许,李某在其负责的小区内打扫卫生时晕倒,摔倒时身体撞在工具车上,过了几秒后李某才清醒过来。同事将李某送到小区旁的私人诊所检查,李某没觉得有什么不对劲,就回家休息了。直到次日,李某觉得左侧胁肋部疼痛不适,活动受限,到新疆昌吉州中医医院检查治疗住院,被诊断为左侧第6、8、9肋骨骨折,双肺下叶挫裂伤及胸腔积液。

事后,李某和公司一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审查后,对李某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李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工作时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但物业公司认为李某眩晕摔伤系自身疾病引发,与履行职责无关,不能认定为“因工作原因”,所以不应认定为工伤。物业公司不服行政决定,提起诉讼,并申请法院调取李某曾经的眩晕病史资料,以证明李某系因自身疾病原因摔倒。(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保洁时晕倒 物业称自身疾病 记者:郝笑天)

李华阳律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李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履行工作职责时晕倒受伤,物业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认为李某受伤不是因工作原因,应当对此负举证责任。晕倒,顾名思义,是指因头晕导致站立不稳摔倒。而引起头晕的原因很多,众所周知,低血压、低血糖、贫血、高血脂、重感冒、失血过多、劳累过度、久蹲后站立等均可能引发头晕。结合本案中李某作为已年满52周岁的中老年妇女,在天气晴朗的夏日午后,在室外进行体力劳动时晕倒摔伤,按常理和生活经验判断,李某晕倒摔伤与其履行工作职责具有因果关系,除非物业公司能举证排除履行职责与其晕倒的关联性。故即使李某确因身体疾病原因出现过头晕症状,甚至李某晕倒确实存在身体疾病方面的原因,也只能说明李某摔倒受伤还可能存在或确实存在其他原因,但并不能必然排除履行职责是造成头晕摔倒的诱因,且物业公司主张李某自身有疾病,仅是一种推测,因此,物业公司申请调取证据欲证明的事实并无实际意义,李某都在保洁时晕倒系工伤,物业公司应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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