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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洁揽私活受伤,是否工伤?

发布时间:2018-12-04 10:22
作者:格瑞戴西

每到年底,很多人都要对家里卫生进行大扫除。现在越来越多的人,都开始雇佣家政人员对屋内进行大扫除。那么如果雇佣的家政人员在工作中受伤的?究竟是依据工伤标准进行赔偿还是依据雇佣关系赔偿?由谁承担具体的赔偿责任?作为雇主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现结合案例予以说明。

基本案情:保洁员揽私活受伤

【因公外出,工作优秀获认可】小张是某家政服务公司员工,主要从事个人室内卫生保洁工作。一般的工作流程是,家政公司与客户联系家政工作业务,然后家政公司给小张派发“工作单”,小张持“工作单”上门到客户家中工作,工作结束,客户在“工作单”上签字确认,并对小张的工作进行评价。然后小张将“工作单”交回公司,公司按月根据“工作单”与小张结算工资。



想多挣钱,未经公司揽私活】2018年10月,客户张先生乔迁新居,遂联系该家政公司派员打扫卫生,小张受指派到张先生家中开展业务。由于小张干活速度快、质量好,与张先生对门的邻居李先生看到后遂与小张联系,要求小张也将他家的卫生予以打扫。小张想到每次都是自己干活,家政公司啥也不干就在自己的劳务所得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费用,小张不想让家政公司吃这碗“过水面”私自与李先生达成一致意见“揽私活”。双方约定,小张将李先生家中玻璃及室内吊灯清洗、打扫,由李先生直接支付小张“工资”1000元。

没有梯子,擦拭吊灯被摔伤】小张在给李先生家擦拭吊灯过程中,由于没带梯子,就直接找了两个凳子叠起来小张踩在凳子上擦拭吊灯过程中,不慎从凳子上摔倒受伤。经诊断,小张的伤情为右腿髌骨骨折。



赔偿被拒绝】后小张要求李先生和家政公司赔偿。李先生认为,自己没有责任,且小张是家政公司员工,应当由家政公司赔偿。家政公司则认为公司没有派小张为李先生家打扫卫生,这属于小张“接私活”违反公司纪律,扬言要开除小张

小张的疑惑:

小张感觉很委屈,自己已经受伤了,公司还要开除自己,自己又不是故意摔伤故意讹人。自己是家政公司的员工,家政公司为什么不承担赔偿责任?再说李先生,自己是给李先生家干活受伤的,李先生凭啥不承担赔偿责任?自己的伤能不能认定构成工伤?李先生和家政公司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那么就本案而言,其实涉及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小张所受伤害是否属于工伤?二是李先生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三是小张的损失应当依据什么标准计算?其中小张是否构成工伤是本案的核心焦点。

一.小张所受伤害是否属于工伤?

答:不构成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此处就不贴法条了,有兴趣的可以自己搜索或者输入ht13519566021搜索关注黄涛律师微信公众号)。的规定,一般来说工伤认定坚持:“三工一关系、三排除”的原则。所谓“三工”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一关系”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所谓“三排除”是三种情形下即使满足“三工一关系”也排除工伤认定即“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杀自残”。就本案而言,小张确实与家政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也不具有“三排除”的情形,小张给张先生家擦玻璃是受家政公司指派,但小张给李先生家打扫卫生,却未经家政公司指派属于“揽私活”,不符合“三工”,故小张在李先生家中受伤不属于工伤。

二、李先生是否要对小张的伤情承担赔偿责任?

答:李先生应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就本案事实而言,小张与李先生之间已经形成“劳务关系”即通常所说的“雇佣关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本案中,小张到李先生家打扫卫生,双方形成了雇佣关系。小张作为提供劳务的一方(雇员)在履行接受劳务的一方(雇主)李先生指派的打扫卫生工作中受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李先生自然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然,小张作为一名专业从事家政服务的人员,应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基本的安全注意义务。其在擦拭吊灯时违反常规在没有梯子的情形下擅自叠起两个凳子,本身就存在一定的过错。小张主观上放任了危险的发生,也忽视了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因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于小张本身,其也理应为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当然具体的赔偿比例可以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可由法院裁判。

三.小张的伤残赔鉴定能否依据工伤标准进行?

答:不能,工伤伤残鉴定标准仅适用于工伤案件。

由于人损解释的计算标准和工伤计算标准(简言之,前者是依据户口后者是依据工资)在认定伤残的难度上(一般来说依据工伤伤残鉴定标准比较容易认定构成伤残)均不一致。往往类似本案小张的情况关于赔偿标准在实践中各地认识不一,但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一问题有明确的答复,

答复全文如下(该答复目前仍然有效哦😁,注意加黑和划线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造成人身损害用什么标准评定伤残的答复》

(2013)他8复函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造成人身损害用什么标准评定伤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倾向性意见。评定伤残的标准和计算损失赔偿的标准应相互对应。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若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在进行伤残程度评定时,不宜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在统一的人身损害伤残评定国家标准出台之前,可参照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国家标准。

黄涛律师提醒:

1. 年底了,都要搞卫生了,自己找的家政人员干活,其中暗含着很大风险,一旦在雇主家发生意外,雇主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2.找“保姆”或者找“家政人员”一定不要图省钱、图省事,要通过正规的劳务公司或者家政公司选择家政人员。这种情况下,劳务公司或者家政公司与保姆、家政人员之间是劳动关系,家政人员工作属于履行职务行为,一旦发生意外,应属于工伤,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提供劳务者在工作中受伤的,其伤残鉴定标准不适用工伤伤残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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