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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级清洁卫生组织机构
市级清洁卫生组织机构主要设置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处),其隶属于市城建主管部门。下设办公室、设备处、经营处、综合治理处、环境卫生处、环境卫生科研所、城肥运输管理队、城管监察队等。其具体职责范围是:
(1)负责城市主要路街和繁华区域的街巷及广场、立交桥、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的清扫保洁工作。
(2)负责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工程交付使用前该区域内的清洁工作。
(3)负责城市公厕及单位、居民厕所、化粪池的粪便统一清运处理工作。
(4)负责城市居民生活垃圾的统一清运工作,受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企业的委托,对这些单位和区域内产生的垃圾实行有偿清运工作。
(5)负责对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及企事业单位和居民执行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作等。
2.区、县级清洁卫生组织机构
区、县级清洁卫生组织机构主要设置区、县环境卫生管理处,其隶属于所在地城建主管部门或所在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下设办公室、管理科、城管科、绿化科、城肥管理所、公厕管理队、清扫队等。其具体职责范围与市级清洁卫生组织机构的职责范围一致。
3.物业小区清洁卫生组织机构
这里指的就是在实行物业管理的社区或居民居住小区,物业管理企业清洁卫生组织机构的设置。其具体职责范围如下:
(1)负责对物业小区内公共场地的清扫保洁工作。
(2)负责对物业小区楼宇内公共部位的清扫保洁工作。
(3)负责对物业小区内生活垃圾和粪便的清运。
(4)负责对物业小区内居民、商业、饮食服务业等执行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物业环境卫生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5)接受所在地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督和指导,积极配合环卫部门共同搞好管区内环境卫生工作。
此外,街道、企事业单位及居民个人对环境清洁卫生也有其责任范围,各级政府、城市环卫部门、街道(乡镇)、物业管理企业及各单位都有责任采取各种形式对城市居民和小区居民进行环境卫生维护方面的普及教育,增强居民的环境卫生文明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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