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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清扫保洁服务规范(DB37T_937-2007)

发布时间:2018-11-17 20:44
作者:格瑞戴西

ICS 93.080

P 51


DB37


 

 

























DB37/T

937-2007

 

 

 

 

 

 

 

 

城市道路清扫保洁服务规范

2007-12-29 发布                               2008-01-20 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山   东   省   建   设   厅


DB37/T 937-2007

 

 

 

前    言

本标准由山东省建设厅提出并组织起草。 本标准起草单位:青岛市政公用局、济南市市容环卫局、威海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山东省城建设计

院。

本标准起草人:孙向阳、王静、赵忠海、朱光飞、高建品、王相文、尤顺玲、曾宪兴、杨秀禄、尘 峰、王兴成、岳玲莉。

I


DB37/T 937-2007

 

 

 

城市道路清扫保洁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道路清扫保洁的定义、等级划分、服务要求、服务时限、安全作业、责任及监督 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城市道路的清扫保洁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以 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建设部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管理办法》 建设部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3  定义

3.1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城市道路

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并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街巷、桥梁(立交桥、高架桥、隧道、人行过街天桥)等。

3.2

3.3

3.4

3.5

3.6

普扫

对城市道路路面进行的普遍清扫。

保洁

在普扫之后进行的巡回不间断地拣扫捡拾。

机械化清扫

用各种机扫车对道路路面进行的清扫。

机械洒水喷雾

对道路路面采用洒水或喷雾方式降尘的清洁作业。

机械冲洗

对道路路面采用一定水压冲洗的清洁作业。


4  道路清扫保洁等级划分

依据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规定,将城市道路按保洁等级划分为一级道路、二级道路、 三级道路、四级道路。详见表 1.


 

 

表1  道路保洁等级划分

保洁等级

道路保洁等级划分条件

一级

(1)商业网点集中,道路旁商业店铺占道路长度不小于70%的繁华闹市地段;

(2)主要旅游点和进出机场、车站、港口的主干路及其所在地路段;
(3)大型文化娱乐、展览等主要公共场所所在路段;

(4)主要政府机关所在地段,外事机构所在地。城市公共交通较为集中和其他对城市形象有重大影响的路段。

二级

(1)城市主、次干路及其附近路段;

(2)商业网点较集中、占道路长度60~70%的路段;

(3)公共文化娱乐活动场所所在路段。

三级

(1)商业网点较少的路段;

(2)居民区和单位相间的路段;
(3)城郊结合部的主要交通路段;

(4)人流量、车流量一般的路段。

四级

(1)城郊结合部的支路;

(2)居住区街巷道路;

(3)人流量、车流量较少的路段。

5  清扫保洁

5.1  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

一至四级道路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符合表 2 规定。但在同一单位面积内,不得超过表中前四项废弃 物总数的 50%。

表2  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

保洁等级

果皮

纸屑、塑膜

烟蒂

痰迹、口香糖

尘土

污水

(片/1000m2)

(片/1000m2)

(个/1000m2)

(处/1000m2)

(g/10m2)

(m2/1000m2)

一级

≤4

≤4

≤4

≤6

≤30

二级

≤6

≤6

≤8

≤10

≤40

≤2

三级

≤8

≤10

≤10

≤12

≤50

≤6

四级

≤10

≤12

≤15

≤17

≤60

≤8

5.2  作业方式

5.2.1  一级道路

5.2.1.1  以高压冲洗配合机械化清扫为主,人工保洁为辅,每日至少普扫 2 次,全天巡回保洁,道路 保洁质量达到一级道路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路面见本色。

5.2.1.2  洒水时间每天应不少于 2 次;气温超过 35℃时,增加一次。

5.2.1.3  立交桥、高架桥、快速路、车行遂道以及车流量大的交通主干道应实施机械化清扫保洁。

5.2.2  二级道路

5.2.2.1  以机械化清扫为主人工清扫为辅,每日普扫 2 次,巡回保洁,路面冲洗每周不少于 3 次,道 路保洁质量达到二级道路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路面基本见本色。

5.2.2.2  洒水时间每天应不少于 1 次。

5.2.3  三级、四级道路

5.2.3.1  以人工清扫为主,每日普扫 1 次,定时保洁, 道路保洁质量分别达到三级、四级道路路面废 弃物控制指标。

5.2.3.2  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冲洗、洒水。

5.2.4  桥面的保洁质量应与所连接的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

5.2.5  人行天桥桥面、阶梯保洁质量应与一级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

5.2.6  车行隧道的路面应干净,无积存污水和垃圾;隧道进出口保洁质量应与所连接路段保洁质量标 准相同。

5.2.7  人行地道的地面、阶梯保洁质量,应与所连接路段保洁质量标准相同。

5.3  作业规范

5.3.1  洒水(冲洗)作业规范

5.3.1.1  路面作业时,洒水车车速不得超过 20km/h;高压冲洗车车速不得超过 15km/h。

5.3.1.2  洒水时不得漏洒(漏冲),注意调整高度和水压。作业结束后,应做到路面、侧石、交通隔 离带以及道路相关公共设施周围无泥沙和积水。

5.3.1.3  清洗作业时水压调整适当,洒水车、机扫车、人工洗刷相互配合,以消除路面的积泥、沙石、 污迹。清洗被严重污染的路面时,须反复冲洗,直至路面见本色。

5.3.1.4  清洗人行道时,洒水车须调整好水流幅宽,并配以人工洗刷路面,清洗被油污污染较为严重 的路面时,可适当添加洗洁精等清洁液,反复冲洗,直至路面见本色。

5.3.1.5  洒水车不得倒车洒水。

5.3.1.6  气温在 0℃以下不宜冲洗、洒水。干旱、严重缺水城市的路面冲洗,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没有下水口的道路可不冲洗。

5.3.1.7  提倡用中水冲洗、洒水。

5.3.2  清扫作业规范

5.3.2.1  机械清扫作业规范

5.3.2.1.1  清扫作业前应检查车辆性能,加足水,并根据路面状况调整好机扫车侧刷和吸口。

5.3.2.1.2  清扫作业不得扬尘、漏土。禁止侧刷、吸口不落地空跑。

5.3.2.1.3  清扫时注意观察路面清扫质量和路面障碍情况,对机扫车不能清除的大件垃圾或硬物,应 及时下车清除,确保清扫质量和设备不受损坏。

5.3.2.1.4  清扫完毕,应检查车辆内垃圾是否卸清,并做好车辆保洁和维护,保持车容整洁,性能良 好。

5.3.2.1.5  机扫车清扫作业时车速不得超过 10 km/h;机扫车保洁作业时车速不得超过 20 km/h。

5.3.2.2  人工清扫作业规范

5.3.2.2.1  普扫时,应按人行道路面、树穴及周边、车行道路面、下水井口的顺序进行全面清扫。

5.3.2.2.2  归拢的垃圾靠边打堆,及时清运,不漏收。清扫道路时不得将垃圾扫入下水井、绿地。

5.3.2.2.3  清扫道路时须小心推扫,不得漏扫、扬扫,控制扬尘。

5.3.2.2.4  保洁时,巡回走动,及时清除路面垃圾。路面可拣拾的废弃物停留时间不得超过 30 分钟。

5.3.2.2.5  雨后、融雪后,路面灰渣、灰沙及其它废弃物应及时清扫干净。

5.3.2.2.6  发现有人随地乱扔垃圾,应及时进行劝阻。发现路面被严重污染时,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

5.3.2.3  机械和人工配合清扫作业规范

应符合 5.3.1.2.1 和 5.3.1.2.2 的要求。

5.4  行为要求

5.4.1  应做到文明、清洁、安全和有序,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对公众生活的影响。

5.4.2  清扫作业间隙,清扫工具摆放整齐,保洁垃圾密闭存放。

5.4.3  保洁时间少使用大扫把,多采用拣拾的方式。

5.4.4  清洁工人要根据本路段的人、车流情况,合理安排作业方式,应避开行人和车流高峰,注意作 业安全。道路大面积污染需要集中清扫时,及时向交警部门反映,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5.4.5  清扫作业时要随扫随收,及时清理,把垃圾倒入密闭容器内,不得乱倒。严禁焚烧树叶、杂草 和废弃物。


6 安全

6.1  环卫作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人,并有完整的作业和检查记录。

6.2 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环卫作业车辆尽量避开交通高峰时段作业。机扫车、洒水车车尾应有反光标 志(或加贴反光膜),作业时须亮警示灯。夜间作业时还须开启示宽灯,关闭提示音乐。洒水车需在规 定加水口取水。

6.3  道路清扫保洁人员(含机扫车司机、随车的人工辅助清扫人员)作业时应着职业工装、反光背心, 并保持着装干净、整洁。


7  清扫保洁服务时限

7.1 普扫时限:第一次清扫 6:30 之前完成,冬季或无路灯路段推后半小时,第二次清扫 15:00 前完成。

7.2  保洁时限:一级二级道路保洁时间夏季每日不少于 10 小时,冬季不少于 8 小时。三级四级道路夏

季每日不少于 8 小时,冬季不少于 6 小时。

7.3  冲洗在前人工清扫在后的作业方式,第一次冲洗时间应在每日 4:00 前完成。第二次冲洗应在 13:00 前完成。

7.4  洒水时限:早晨洒水在 6:30 前完成,下午洒水在 13:30 前完成,其它时间洒水要避开人车流高峰 期。


8 责任

8.1  城市道路清扫保洁由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8.2  提倡采用招投标等方式确立清扫保洁单位,委托合同中应明确服务质量标准。

9  监督管理

9.1  清扫保洁责任单位应定期进行服务作业质量分析,及时解决作业质量问题。

9.2  清扫保洁责任单位应建立举报投诉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9.3  清扫保洁责任单位应按照本规范对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考核,对违反本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及时做出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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