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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93.080
P 51
DB37
山 | 东 | 省 | 地 | 方 | 标 | 准 |
DB37/T | 937-2007 |
城市道路清扫保洁服务规范
2007-12-29 发布 2008-01-20 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山 东 省 建 设 厅
前 言
本标准由山东省建设厅提出并组织起草。 本标准起草单位:青岛市政公用局、济南市市容环卫局、威海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山东省城建设计
院。
本标准起草人:孙向阳、王静、赵忠海、朱光飞、高建品、王相文、尤顺玲、曾宪兴、杨秀禄、尘 峰、王兴成、岳玲莉。
I
城市道路清扫保洁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道路清扫保洁的定义、等级划分、服务要求、服务时限、安全作业、责任及监督 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城市道路的清扫保洁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以 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建设部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管理办法》 建设部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3 定义
3.1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城市道路
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并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街巷、桥梁(立交桥、高架桥、隧道、人行过街天桥)等。
3.2
3.3
3.4
3.5
3.6
普扫
对城市道路路面进行的普遍清扫。
保洁
在普扫之后进行的巡回不间断地拣扫捡拾。
机械化清扫
用各种机扫车对道路路面进行的清扫。
机械洒水喷雾
对道路路面采用洒水或喷雾方式降尘的清洁作业。
机械冲洗
对道路路面采用一定水压冲洗的清洁作业。
4 道路清扫保洁等级划分
依据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规定,将城市道路按保洁等级划分为一级道路、二级道路、 三级道路、四级道路。详见表 1.
表1 道路保洁等级划分
保洁等级 | 道路保洁等级划分条件 |
一级 | (1)商业网点集中,道路旁商业店铺占道路长度不小于70%的繁华闹市地段; |
(2)主要旅游点和进出机场、车站、港口的主干路及其所在地路段; (3)大型文化娱乐、展览等主要公共场所所在路段; | |
(4)主要政府机关所在地段,外事机构所在地。城市公共交通较为集中和其他对城市形象有重大影响的路段。 | |
二级 | (1)城市主、次干路及其附近路段; |
(2)商业网点较集中、占道路长度60~70%的路段; | |
(3)公共文化娱乐活动场所所在路段。 | |
三级 | (1)商业网点较少的路段; |
(2)居民区和单位相间的路段; (3)城郊结合部的主要交通路段; | |
(4)人流量、车流量一般的路段。 | |
四级 | (1)城郊结合部的支路; |
(2)居住区街巷道路; | |
(3)人流量、车流量较少的路段。 |
5 清扫保洁
5.1 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
一至四级道路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符合表 2 规定。但在同一单位面积内,不得超过表中前四项废弃 物总数的 50%。
表2 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
保洁等级 | 果皮 | 纸屑、塑膜 | 烟蒂 | 痰迹、口香糖 | 尘土 | 污水 |
(片/1000m2) | (片/1000m2) | (个/1000m2) | (处/1000m2) | (g/10m2) | (m2/1000m2) | |
一级 | ≤4 | ≤4 | ≤4 | ≤6 | ≤30 | 无 |
二级 | ≤6 | ≤6 | ≤8 | ≤10 | ≤40 | ≤2 |
三级 | ≤8 | ≤10 | ≤10 | ≤12 | ≤50 | ≤6 |
四级 | ≤10 | ≤12 | ≤15 | ≤17 | ≤60 | ≤8 |
5.2 作业方式
5.2.1 一级道路
5.2.1.1 以高压冲洗配合机械化清扫为主,人工保洁为辅,每日至少普扫 2 次,全天巡回保洁,道路 保洁质量达到一级道路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路面见本色。
5.2.1.2 洒水时间每天应不少于 2 次;气温超过 35℃时,增加一次。
5.2.1.3 立交桥、高架桥、快速路、车行遂道以及车流量大的交通主干道应实施机械化清扫保洁。
5.2.2 二级道路
5.2.2.1 以机械化清扫为主人工清扫为辅,每日普扫 2 次,巡回保洁,路面冲洗每周不少于 3 次,道 路保洁质量达到二级道路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路面基本见本色。
5.2.2.2 洒水时间每天应不少于 1 次。
5.2.3 三级、四级道路
5.2.3.1 以人工清扫为主,每日普扫 1 次,定时保洁, 道路保洁质量分别达到三级、四级道路路面废 弃物控制指标。
5.2.3.2 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冲洗、洒水。
5.2.4 桥面的保洁质量应与所连接的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
5.2.5 人行天桥桥面、阶梯保洁质量应与一级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
5.2.6 车行隧道的路面应干净,无积存污水和垃圾;隧道进出口保洁质量应与所连接路段保洁质量标 准相同。
5.2.7 人行地道的地面、阶梯保洁质量,应与所连接路段保洁质量标准相同。
5.3 作业规范
5.3.1 洒水(冲洗)作业规范
5.3.1.1 路面作业时,洒水车车速不得超过 20km/h;高压冲洗车车速不得超过 15km/h。
5.3.1.2 洒水时不得漏洒(漏冲),注意调整高度和水压。作业结束后,应做到路面、侧石、交通隔 离带以及道路相关公共设施周围无泥沙和积水。
5.3.1.3 清洗作业时水压调整适当,洒水车、机扫车、人工洗刷相互配合,以消除路面的积泥、沙石、 污迹。清洗被严重污染的路面时,须反复冲洗,直至路面见本色。
5.3.1.4 清洗人行道时,洒水车须调整好水流幅宽,并配以人工洗刷路面,清洗被油污污染较为严重 的路面时,可适当添加洗洁精等清洁液,反复冲洗,直至路面见本色。
5.3.1.5 洒水车不得倒车洒水。
5.3.1.6 气温在 0℃以下不宜冲洗、洒水。干旱、严重缺水城市的路面冲洗,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没有下水口的道路可不冲洗。
5.3.1.7 提倡用中水冲洗、洒水。
5.3.2 清扫作业规范
5.3.2.1 机械清扫作业规范
5.3.2.1.1 清扫作业前应检查车辆性能,加足水,并根据路面状况调整好机扫车侧刷和吸口。
5.3.2.1.2 清扫作业不得扬尘、漏土。禁止侧刷、吸口不落地空跑。
5.3.2.1.3 清扫时注意观察路面清扫质量和路面障碍情况,对机扫车不能清除的大件垃圾或硬物,应 及时下车清除,确保清扫质量和设备不受损坏。
5.3.2.1.4 清扫完毕,应检查车辆内垃圾是否卸清,并做好车辆保洁和维护,保持车容整洁,性能良 好。
5.3.2.1.5 机扫车清扫作业时车速不得超过 10 km/h;机扫车保洁作业时车速不得超过 20 km/h。
5.3.2.2 人工清扫作业规范
5.3.2.2.1 普扫时,应按人行道路面、树穴及周边、车行道路面、下水井口的顺序进行全面清扫。
5.3.2.2.2 归拢的垃圾靠边打堆,及时清运,不漏收。清扫道路时不得将垃圾扫入下水井、绿地。
5.3.2.2.3 清扫道路时须小心推扫,不得漏扫、扬扫,控制扬尘。
5.3.2.2.4 保洁时,巡回走动,及时清除路面垃圾。路面可拣拾的废弃物停留时间不得超过 30 分钟。
5.3.2.2.5 雨后、融雪后,路面灰渣、灰沙及其它废弃物应及时清扫干净。
5.3.2.2.6 发现有人随地乱扔垃圾,应及时进行劝阻。发现路面被严重污染时,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
5.3.2.3 机械和人工配合清扫作业规范
应符合 5.3.1.2.1 和 5.3.1.2.2 的要求。
5.4 行为要求
5.4.1 应做到文明、清洁、安全和有序,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对公众生活的影响。
5.4.2 清扫作业间隙,清扫工具摆放整齐,保洁垃圾密闭存放。
5.4.3 保洁时间少使用大扫把,多采用拣拾的方式。
5.4.4 清洁工人要根据本路段的人、车流情况,合理安排作业方式,应避开行人和车流高峰,注意作 业安全。道路大面积污染需要集中清扫时,及时向交警部门反映,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5.4.5 清扫作业时要随扫随收,及时清理,把垃圾倒入密闭容器内,不得乱倒。严禁焚烧树叶、杂草 和废弃物。
6 安全
6.1 环卫作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人,并有完整的作业和检查记录。
6.2 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环卫作业车辆尽量避开交通高峰时段作业。机扫车、洒水车车尾应有反光标 志(或加贴反光膜),作业时须亮警示灯。夜间作业时还须开启示宽灯,关闭提示音乐。洒水车需在规 定加水口取水。
6.3 道路清扫保洁人员(含机扫车司机、随车的人工辅助清扫人员)作业时应着职业工装、反光背心, 并保持着装干净、整洁。
7 清扫保洁服务时限
7.1 普扫时限:第一次清扫 6:30 之前完成,冬季或无路灯路段推后半小时,第二次清扫 15:00 前完成。
7.2 保洁时限:一级二级道路保洁时间夏季每日不少于 10 小时,冬季不少于 8 小时。三级四级道路夏
季每日不少于 8 小时,冬季不少于 6 小时。
7.3 冲洗在前人工清扫在后的作业方式,第一次冲洗时间应在每日 4:00 前完成。第二次冲洗应在 13:00 前完成。
7.4 洒水时限:早晨洒水在 6:30 前完成,下午洒水在 13:30 前完成,其它时间洒水要避开人车流高峰 期。
8 责任
8.1 城市道路清扫保洁由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8.2 提倡采用招投标等方式确立清扫保洁单位,委托合同中应明确服务质量标准。
9 监督管理
9.1 清扫保洁责任单位应定期进行服务作业质量分析,及时解决作业质量问题。
9.2 清扫保洁责任单位应建立举报投诉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9.3 清扫保洁责任单位应按照本规范对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考核,对违反本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及时做出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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