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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洁设备、设施:
分类环卫车(船、站),卫生保洁机械、卫生保洁工具及用品,卫生保洁材料,便民设施。
保洁设备、设施的操作保养。
保洁材料:
按酸碱性分类:酸性清洁剂、碱性清洁剂、养护液、蜡剂以及其他。
按使用部位分类:地板洗涤剂、地毯洗涤剂、家具洗涤剂、玻璃洗涤剂、器皿洗涤剂、装饰物洗涤剂、卫生设施洗涤剂、排水管道洗涤剂、除锈剂、建筑物用洗涤剂等。
在选用保洁剂时注意事项:一定要详细阅读产品说明书,并注意其酸碱性。
室内、外场所保洁:
室内保洁场所是:办公楼层,住宅、公寓楼层,楼道,地下室、天台、房屋天面、雨篷,值班室、岗亭,大堂,公用卫生间,楼层通道地面。
室外保洁场所是:游乐场、停车场、雕塑装饰物、宣传栏、标识宣传牌、喷水池、室外地面、地下雨水管井、污水管井疏通以及垃圾中转站、化粪池、垃圾池(箱)
各保洁场所保洁具体操作计划
【案例】
【案情介绍】
外墙清洗操作不当引起投诉
某物业管理公司与一家清洁公司签订外墙清洗协议,于是清洁公司开始对商住楼的外墙进行清洗。清洁公司为了不影响商场的经营,首先清洗了1〜4楼的商场,然后清洗上层的住宅。然而事与愿违,商场用户不断投诉,称清洁公司清洁时的滴水又把商场外墙污染了,而且下飘的水滴影响了商场生意。
不久,物业管理公司又接到住宅区居民的投诉。一名王先生在电话投诉中说,清洗外墙的人竟然跑到他家阳台上擅自接水,把阳台弄得全是泥脚印。
清洗的第三天,商住楼绿化保养商也向物业管理公司投诉,楼下成片的马尼拉草坪草茎干瘪枯萎,受损面积正在随着外墙清洗部位的延伸而扩大,估计是外墙清洗使用的清洁剂造成的。物业管理公司调査发现,外墙清洗人员果然是用了酸性超标的清洁剂。
投诉发生后,物业管理公司与清洁公司首先对清洗的程序和人力搭配进行了调整。清洗的程序自上而下进行;商场正门上方住宅及商场外围的清洗,安排在商场开门前或关门后进行。3人组成一个作业组,一人负责冲洗,一人负责刮水,一人负责观察和协作。其次,重新更换了含酸性超标的清洁剂。第三,由管理公司负责在商住楼天台上多接几条供水管,方便清洗人员接用水。由于物业管理公司与清洁公司事先订立的清洗合同中,基本明确了清洗的程序及要求,故由清洗公司作了适当的赔偿并道歉。而物业管理公司也就监管不力、工作不细等问题,向受影响的用户致歉。通过此事,物业管理公司与清洁公司双方都得到了教训,并加强了双方的管理。
【案例点评】
物业的外墙清洗是非常必要的,通过清洗能保持建筑物良好的外貌与形象,延长外墙装饰材料的使用寿命。因外墙清洗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保洁工作,物业管理公司一般会将清洗工作外包给专业清洁公司。本案中清洗公司虽是物业管理公司聘请来的外来公司,但在用户眼中,它是代表物业管理公司的,其工作质量及人员态度体现了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水准。而且每次外墙清洗约需10多天,甚至更长时间,对用户的生活、工作影响颇大。所以,物业管理公司对清洗公司一定要进行全方位管理。一是在工作前要审查清洗公司的清洗方案,确定符合物业实际的清洗程序和方法,同时对清洗物料作严格的规定和要求;二是对清洗公司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服务态度乃至仪容仪表作明确规定,清洁人员必须遵守物业管理公司的规定,做到优质服务、礼貌待客;三是派专人负责监管清洁施工,及时纠正违章作业;四是每次清洗后,对清洗质量进行抽查,确定清洗效果。
综上所述,物业管理公司在清洗外墙前如果未检查清洗方案,在清洗工作中也未做好监督保护措施,就会导致用户的多次投诉。所以,物业管理公司在外墙清洗时,应加强执行如何管理好清洁公司外墙清洁质量与遵守物业的有关规章制度等方面的问题,一定要有一个具体的可操作方案,一方面不仅对外墙清洁公司的行为有约束力,另一方面避免岀现本案中侵扰住户的投诉。
【案例】
【案情介绍】
员工违规,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一天,某清洁公司的一名保洁员在公司实施物业管理的一栋高级住宅楼清扫楼道时,发现了一块小木板,便顺手将木板抛到窗外,正好将楼下路过的小区业主王某砸伤,王某为此要求清洁公司赔偿他的医疗费用和相关经济损失。
清洁公司认为:公司曾经多次教育员工在工作期间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禁高空抛物,且事发后,清洁公司已将该保洁员辞退,王某的医疗费用应当由王某自己向该名保洁员索赔,与清洁公司无关。双方无法达成共识,于是,王某将清洁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员工在工作时间内,从事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一切活动,无论该活动是否已经超出法人规定的行为规范之外,都是法人行为。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故判决清洁公司对该员工违规操作带来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点评】
对于本案例,首先需要弄清楚一个概念:什么是法人行为?所谓法人行为是指法人的工作人员为了履行其工作职责而实施的行为。日常所说的法人行为,其实都是通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具体工作人员来实施的,法人本身是不能实施任何行为的。通常有人认为,员工只有在法人许可范围之内的行为才能被认定为法人行为。但是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讲,员工在工作时间之内,从事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一切活动,无论该活动是否已经超出了法人行为规范之外,都是法人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明确指出,法人行为的民事法律责任由法人承担。因此,确定本案中清洁公司是否需要承担王某的医疗费用,首先要确定清洁公司的保洁员实施的行为是否属于法人行为以及保洁员实施的行为是否超出了许可范围。根据法人行为的概念,可以非常容易地得出保洁员的行为属于法人行为的结论。所以,王某向清洁公司提出的索赔要求是完全合法的。清洁公司应当为自己员工的行为付出代价,赔偿王某的损失。当然,清洁公司在赔偿王某的经济损失后,还可以依据公司的管理制度和相关法律规定,就该项赔偿向该名保洁员予以追偿。
本案例中,清洁公司简单地辞退有过错的保洁员,并声称保洁员的错误由保洁员自己承担的做法,显然是错误的。正确的做法是,至少应在问题解决以后,看其是否符合公司开除员工的规定,如符合才能辞退该员工。
需要说明的是,法人对其工作人员的超出许可范围以外的行为只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将由行为人自负。若工作人员的行为触犯刑法,其刑事法律责任将由行为人自负。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实践应用】
请选择相应的保洁剂为大理石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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