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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了解保洁员的基本权利
(1)用人单位应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
(3)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4)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在非全日制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6)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7)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8)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中。
(9)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扣留居民身份证。
(10)劳动者不必履行无效的劳动合同。
(11)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劳动合同。
(12)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劳动法》的规定。
(1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14)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15)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下,即使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⑹农民工有权参加工伤保险。
(17)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应认定为工伤。
(18)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应及时申请工伤认定。
(19)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0)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依法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1)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减少其原工资福利待遇。
(22)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职工,可以依法享受生活护理费。
(23)农民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可以选择长期待遇的支付方式。
(2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用人单位不得主动提出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25)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用人单位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26)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
(27)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28)非法用工单位的劳动者也有权享受工伤待遇。
(29)用人单位应依法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
(30)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1)农民工依法享有休假权利。
(32)农民工有权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33)农民工有权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34)农民工有权参加失业保险。
(35)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农民工参加生育保险。
二、如何维护保洁员的权利
1.劳动者在权益受到用人单位或非法职业中介机构等侵害时,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石条例》、《劳动监察规定》等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①用人单位违反录用和招聘职工规定的。如招用童工、收取风险抵押金、扣押身份证件等。②用人单位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如拒不签订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后不按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国有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后不按规定支付生活补助费等。③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如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劳动、未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等。④用人单位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如超时加班加点、强迫加班加点、不依286
法安排劳动者休假等。⑤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如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拒不遵守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规定等。⑥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如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农民工不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责任由农民工自负等。⑦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规定的。如不依法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等。⑧未经工商部门登记的非法用工主体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⑨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职业中介有关规定的。如提供虚假信息、违法乱收费等。⑩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违反劳动能力鉴定规定的。如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财物。⑪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受理的其他事项。
2.劳动者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违法行为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提供便利条件
根据《劳动法》、原劳动部《处理举报劳动违法行为规定》等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设立举报接待室,指定专人负责。举报可以采取口述举报、电话举报、信函举报等形式。凡符合规定的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7日内立案受理,并依法及时查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监察员要保护举报人,为举报人保密。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可通过多种程序解决根据《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可按照以下几个程序解决:
①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达成协议。
②调解程序。不愿双方自行协商或达不成协议的,双方可自愿申请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对调解达成的协议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可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直接申请仲裁。
③仲裁程序。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都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作出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调解书或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程序是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说,人民法院不直接受理没有经过仲裁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
④法院审判程序。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将对方当事人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实行两审终审制。法院审判程序是劳动争议处理的最终程序。
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符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可以提出仲裁申请
根据《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原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5]338号)等有关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下列劳动争议,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①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②因执行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③因履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④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⑤因职工流动发生的争议;⑥因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发生的争议;⑦因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⑧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⑨因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发生的争议;⑩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5.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第一,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即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诉书,并按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职工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②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③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申诉书内容不完整的,当事人可在仲裁委员会指导下进行补正,并按规定时间提交。第三,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仲裁裁决。由于案件情况复杂,在60日内不能结案,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6.劳动者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部门或具有行政职能的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劳动保障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包括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①对劳动保障和行政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②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许可证、资格证等行政许可手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拒绝办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的;③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变更、中止、取消办理许可证、资格证等的决定不服的;④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审核、登记有关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⑤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侵犯合法的用人自主权、工资分配权等经营自主权的;⑥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保护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社会保险权等法定职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依法履行的;⑦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⑧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⑨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劳社部令第13号)第六条规定:下列社会保险争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①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②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按规定审核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③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按规定记录社会保险缴费情况或者拒绝其查询缴费记录的;④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违法收取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⑤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社会保险待遇标准有异议的;⑥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支付其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停止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异议的;⑦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调整社会保险待遇的;⑧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或者接续手续的;⑨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属于上述第②项、第⑤项、第⑥项、第⑦项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先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决定不服,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时发生的劳动争议;②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③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决定或者裁决不服的;④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劳动保障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
7.劳动者申请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应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具体行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自然灾害以及社会原因引起的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o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未告知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从申请入知道行政复议权或者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年。
申请人申请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口头形式提出。口头申请的,接到申请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请求事项、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时间等事项,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对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对劳动保障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劳动保障部申请行政复议。对依法受委托的属于事业组织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机构、乡镇劳动工作机构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委托其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委托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被申请人。
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政府其他部门组织执法检查,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共同被申请人。
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直接管理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依法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三、给保洁员提个醒
1.不要到非法职业介绍机构求职
劳动保障部《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规定,职业介绍机构分为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其他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其中,属于事业单位的,还应到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办理事业单位登记或备案;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应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属于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册。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合法证照、批准证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农民工到职业介绍机构求职时,应注意观察该机构是否有合法证照、批准证书,不要在没有合法证照、批准证书的非法职业介绍机构求职。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规定,禁止职业介绍机构有下列行为:①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②提供虚假信息;③超标准收费;④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⑤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进行职业介绍服务活动;⑥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介绍等活动;⑦伪造、涂改、转让批准文件;⑧以职业介绍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职业介绍机构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提请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撤销登记;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农民工在求职时受到职业介绍机构以上违法行为侵害的,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2.劳动者在平时的工作中应注意保留有关证据
劳动者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申请工伤认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都需要提供证明自己主张或案件事实的证据。如果劳动者不能提供有关证据,可能会影响自身权益。因此,劳动者在平时的工作中,应该注意保留有关证据。主要的证据包括:
(1)来源于用人单位的证据,如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工资单、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押金等的收条、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出勤记录等。
(2)来源于其他主体的证据,如职业中介机构的收费单据。
(3)来源于有关社会机构的证据,如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后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寄出举报材料等的邮局回执。
(4)来源于劳动保障部门的证据,如劳动保障部门告知投诉受理结果或查处结果的通知书等。
另外,《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3.劳动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一定要注意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限
劳动者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申请工伤认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一定要注意在法定的时限内提出申请。如果超过了法定时限,有关申请可能不会被受理,致使自身权益难以得到保护。主要的时限包括:
(1)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4)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6)申请工伤认定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岀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宜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宜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4.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依法享有劳动保障权利
事实劳动关系,指的是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前签订过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址续在本单位工作却没有与其及时续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事实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也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双方均享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一切权利,并应履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一切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这表明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前签订过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继续享有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并应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劳动保障权益受到用人单位侵害时,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一样,可以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等途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对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造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应给予通报批评。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并拒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总和的一倍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劳动者应该坚决要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尽管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依法享有劳动保障权利,但是,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权益仍然有可能难以得到全面保护。一是由于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必须通过其他途径证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不能证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则其各种劳动保障权益将难以得到保护。二是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则劳动者难以证明双方有关工资等事项的一些口头约定,致使这些双方口头约定的劳动保障权益难以得到保护。所以,劳动者应当坚决要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6.用人单位不能以招用“临时工”为借口,侵害劳动者的权益
《劳动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用人单位不能以招用的是临时工为借口,侵害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权益。
7.非法用工主体招用的职工也享有劳动保障权益
对于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应依据《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对未经工商部门登记的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劳动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外,还可以提请有关部门对其非法经营行为进行处理。
国务院颁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工伤保险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对于违法从事无照经营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对于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以上规定表明,即使劳动者是在非法用工主体工作,也仍然享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利,非法用工主体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劳动保障权益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职责追究该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并对该用人单位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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