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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室外公共部位环境卫生的范围包括道路、广场、人行道、人行天桥、人行隧道和其他公共区域以及辖区内的园林建筑(亭、台、楼、阁)和休憩台凳等。
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属于国家行政建制的道路、广场和其他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工作由市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对于旧城区的居民区及街巷的环境卫生工作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对于新建的住宅小区和综合大厦红线范围内的室外公共部位环境卫生工作由该住宅小区和综合大厦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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