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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材行业标准《建筑装饰用天然石材防护剂》(JC/T973-2005)中,对石材防护剂的等级和技术要求作出了规定。
一、石材防护剂的等级
饰面型石材防护剂按防水性分为优等品(A)、一等品(B)、合格品(C)三个等级。
二、石材防护剂的技术要求
(一)饰面型防护剂
(1)用饰面型石材防护剂进行石材防护时,应保持石材颜色基本不变,用户有特殊要求时除外D
(2)饰面型石材防护剂防水性、耐污性应符合表24的规定。
(3)饰面型水剂型石材防护剂PH值应为3~13。
(4)饰面型石材防护剂稳定性检验应无分层、漂油和沉淀。
(5)饰面型石材防护剂耐酸性、耐碱性应大于等于40%,其中天然大理石防护可不进行耐酸性检验。
(6)饰面型石材防护剂耐紫外线老化性应大于等于40%。
(二)底面型石材防护剂
(1)底面型石材防护剂抗渗性试验应无水斑出现。
(2)底面型石材防护剂水泥黏结强度下降率不大于5.0%。
(三)水剂型石材防护剂有害物质限量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或200g/L。
(四)溶剂型石材防护剂有害物质限量
苯含量<0.5%,甲苯和二甲苯总和含量S10%。
石材防护剂除应满足上述规定的技术指标外,根据使用的情况不同,还应具备如下的基本条件:
(1)防护性。应能够缓解或阻挡周围环境对石材的侵蚀、破坏和污损。
(2)相容性。石材防护剂本身及其作用过程不能对石材产生副作用,如使石材产生黄变、色差等。
(3)耐候性。经防护处理过的石材应有尽可能长的防护寿命。
(4)重涂性。经防护处理过的石材,达到防护年限而失效后,能够经再次防护处理而重新产生防护效果。
(5)安全性。石材防护剂本身及经防护处理的石材不应对人体及环境有害,应符合有关环保要求。
(6)操作性。石材防护剂应便于施工操作,必要时应能进行大规模机械化作业。
(7)清理性。石材防护剂使用不当或防护失败,最好能便于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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