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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一种观点认为,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雇佣关系。其中,业主方属于雇主,保洁服务人员属于被雇佣的雇员。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业主应当对保洁服务提供者在保洁服务过程中受到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保洁服务提供者,特别是一次性的保洁服务提供者与业主之间的法律关系并非雇佣关系,而是一种以提供保洁服务为内容的服务合同关系,也就是合同法中的承揽合同关系。其中,保洁人员作为保洁服务的提供者属于承揽人,业主作为保洁服务的接受者,属于定作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业主没有赔偿责任。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即保洁服务提供者,特别是一次性的保洁服务提供者与业主之间属于承揽合同法律关系,而非雇佣关系。法学界一般认为,在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即雇员在受雇期间,其行为受雇主意志的支配和约束,同时,雇主与雇员之间有着特定的利益关系,即雇员在受雇期间所实施的行为,直接为雇主创造经济利益和其他物质利益,雇主承受这种利益,雇员据此得到报酬。正是因为雇员与雇主之间的特定关系,决定了雇佣关系具有区别于其他关系的显著特点:1、雇员的义务不能转移,必须亲自履行;2、雇员对雇主有着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员没有自主工作的权利,雇主随时可以改变雇员的工作内容,雇员的工作处于雇主的监督之下,当雇员工作失误或违反雇主的工作纪律时,雇主还可以对雇员进行处分;3、雇员的劳动力已商品化,雇主可以从雇员的劳务中获取利益;4、雇员享有受劳动保护的权利。由此可见,这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之间最本质的区别在于,承揽合同法律关系中,定作方仅仅是承揽方所提供的服务的接受者,处于消费者的地位。而在雇佣关系中,雇主是要从雇员身上获取经济利益的。显然,在保洁服务人员为业主提供保洁服务问题上,业主只能从中得到居室清洁的效果,而不可能从中获取任何经济利益。对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对这两种不同法律关系中发生的人身损害问题的责任作出明确的区分,但是对如何区分这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并为提供直接的区分标准,因此,现实生活和司法实践中,仍然会产生误解和分歧。不过,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已经越来越清楚地将保洁等家政服务与业主之间的法律关系界定为承揽服务合同关系。例如,2001年江苏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就规定,“从事家政服务的人员与接受服务者之间,一般应认定为服务合同关系,不适用雇主责任。如接受服务者提供的工作环境、条件并无不当的,对于服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受到的损害,不负赔偿责任。”
首先是保洁工作的专业化,随着竞争的日趋激烈,患者对就医环境有了更高的要求,低廉的价格、高瞻的技术、花园式的外环境以及宾馆式的住所,后两者对后勤保洁工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原有的医院保洁人员存在无特殊技术、年龄偏大等诸多因素,医院又无精力培养,实际上医院的保洁工作不同于一般公共场所的保洁,有其特殊的要求,比如医用垃圾和生活垃圾的区分,一些标本的接送。交由我们郑州万福来保洁公司接管后,所有的工作人员都进行岗前培训,规范了保洁服务的行为和标准。
然后就是降低服务成本,减轻医院负担。一些非专业技术人员通过找关系进入医院的后勤部门,后勤成了养老院、关系网比较集中的部门,人浮于事的现象非常严重,管理亦非常困难。交给专业的保洁公司统一管理后,控制了非专业技术人员的增加,不再为过多的此类人员退休买单,大大减少了人员工资的支出;同时保洁物质的消耗成本亦大大降低。还有就是医院管理者集中了管理精力,原有30人的后勤部门,由于人员来源较复杂,文化水平较低,有些人甚至认为他们的付出超过了临床一线工作人员,而工资水平却低于临床,从而产生低调、抵触情绪。工作敷衍、不团结现象非常严重,使得医院管理人员花费了大量的精力,结果收效甚微。保洁工作交由保洁公司后,后勤仅有5人,不但保洁工作有条不紊,同时院领导有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管理医疗及医院的发展。
最后就说说目前存在的不足,缺乏医院文化后勤部门既对外服务,又对内服务,满意度往往相对偏低,“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在保洁公司员工的头脑里还很缺乏,为临床一线服务、为患者服务的观念还有待进一步灌输;保洁员工缺乏主人翁意识,没有院衰我耻、院兴我荣的理念;缺乏主动热情的精神。一所现代化医院,要能够维持正常的运转,如没有一个良好的后勤体系作保障是绝对不行的。以最低的成本开支,为临床提供快捷、优质周到的保障服务,应该是在当前形势条件下医院后勤管理部门所追求的主要目标。后勤服务社会化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后勤改革与发展的必然趋势。医院作为以医疗、科研、教学为主要工作内容的、传统意义上的事业单位,后勤保障工作一直占据着较为重要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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