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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1. 为了在建筑物清洁高处作业中,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做到防护要求明确、技术合理、经济适用,制订本规范。
2. 本规范适用于对各类建筑物高处清洗作业中悬空、登高、操作平台及交叉等项作业。
3. 本规范所称的高处作业,应符合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GB 3608—2008)规定 的“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4. 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二、基本规定
1. 建筑物清洁高处作业必须制订安全技术措施,或将安全技术措施列入清洁作业方案。
2. 建筑物清洁的项目负责人应对建筑物的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 项目负责人必须经过高处作业安全培训,并持有培训合格证书。
3-建筑物清洁作业现场应设安全员,安全员必须持证上岗。建筑物清洁高处作业人员以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 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4. 清洁作业前,应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未经落实时不得进行建筑物清洁高处作业。
5. 高处作业中的各种设施、工具和安全标志,必须在清洁工作开始前严格检查,确认完好后,方能投人使用。
6. 安全防护设施应由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检查验收,并完整记录存档备案。
7. 清洁高处作业中,发现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
8. 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平稳放置;工具应随手放人工具袋;作业中余料和废料应及时清运,不得乱置或下抛。在作业时,应将小件工具系带在身上,随用随取,不得以抛 掷方式传递工具。对于大件工具和材料,可捆绑后用结实牢固的绳索传递。
9. 室外高处作业必须在良好的气候条件下进行。风力大于4级,下雨、下雪、浓雾、能见度差以及高温(35T以上)和低温(-St以下)等条件下应停止高处作业。
10. 暴风雪及暴雨后,应对室外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雨天和雪天后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 防寒和防冻措施。
11. 在作业中需要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12. 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主要受力杆件,应进行实验或核算。
三、 建筑物清洁高处作业安全设施
1. 建筑物清洁高处作业可采用高处作业平台、梯子、吊篮、座板式单人吊具等设施进行。
2. 高处作业设施必须符合产品相关的技术标准,并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3. 高处作业平台应符合《剪叉式高空作业平台》(JG/T5100—1998)、《臂架式高空作 业平台》(JG/T 5101 —1998)、《套筒油缸式高空作业平台》(JG/T 5102—1998)、《桅柱式 高空作业平台》(JG/T 5103—1998)和《桁架式高空作业平台》(JG 5104—1998)标准, 并应有出厂产品合格证书。
4. 吊篮应为符合《高处作业吊篮》(GB 19155 —2003)标准的产品,并应有出厂产品 合格证书。
5. 座板式单人吊具应符合《座板式单人吊具悬吊作业安全技术规范》(GB 23525—2009) 。
6. 建筑施工门式脚手架应符合《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28—2010) 的相关规定。
四、 作业人员
1. 建筑物高处清洁工作人员应有良好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年龄一般应在40岁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应经过医疗机构检查,证明血压正常,视力良好,无恐高症、眩 晕症、心脏病、癫痫病等不适宜高处作业的疾病。
2. 高空作业人员应定期体检,对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癫痫病等不适宜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应及时改换其他工作。
3. 高处作业人员应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配备相应的劳保和防护用品。
4. 进人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高处作业人员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5. 操作工人上岗前不得饮酒,饮酒者应禁止高空作业。对疲劳过度、精神不振和思想情绪低落人员要停止高处作业。有感冒等身体不适症者应暂停高空作业。
6. 经孕期的女职工,应停止从事高处作业。
五、安全防护
(一) 一般规定
1. 建筑物清洁高处作业现场必须设安全员,并负责对作业设施进行安全全面检查,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
2. 为保障公众的安全,建筑物清洁高处作业现场应采取防护措施,并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3. 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情况可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应指定专人负责联系。
4. 高处作业人员可对作业现场的作业条件、程序和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5. 在高处作业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6.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照作业要求穿戴个人防护用品;着装应整齐;不得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不应赤脚及穿拖鞋、高跟鞋。
7. 作业前应先检查设备并由安全员复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8. 高处作业应作好当班工作记录,并应经安全员和项目负责人签字后存档。
(二) 悬空作业
悬空作业是指在四周围都处于临空的状态下进行的高处作业。
1. 悬空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系好安全带,并将自锁器单独悬挂于安全保护绳后,由安全员复查合格后开始作业。
2. 座板式单人吊具
(1) 悬空作业使用座板式单人吊具时,专业培训合格的安装人员应检查建筑物支承处 承受情况和固定装置、座板、绳、带的零部件;连接部位灵活可靠,无磨损、锈蚀、裂纹等,并由安全员进行复查。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和更换。
(2) 吊具应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安装。安装完成后应由安全员检查合格后方可投 入使用。
(3) 悬空高处当日作业结束,应将座板、吊绳、柔性导轨收好,并应检查破损情况。 当有破损时,应作报废处理。工具应擦拭干净,自锁器应在弹簧处加润滑油。
3. 高处作业采用吊篮时,应符合《高处作业吊篮》(GB 19155—2003)的规定,并应 符合下列要求:
(1) 吊篮应由专业人员按照厂家的安装图和安装技术要求进行安装,安装完成后由安 全员检查合格后方可投人使用。
(2) 吊篮平台上的作业人员必须配戴安全带,安全带可连接在平台上。
(3) 吊篮作业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禁超载使用。
(4) 当吊篮平台沿着外墙面移动需要有导引构件时,外墙面应设置能使吊篮平台内的 操作人员安全地靠近需要进行作业的构件,不得使操作人员悬空俯身。
(5) 吊篮操作、维护和保养应符合厂家规定。
4. 悬空高处作业发生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应避免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
(三) 登高作业
登高作业是指借助登高设施,在攀登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
1. 登高用具的结构构造应牢固可靠。供人上下的踏板的使用荷载不应大于l.lkN。当 梯面上有特殊作业,超载使用时,应按实际情况验算。
2. 移动式梯子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验收。
3. 单梯应上1人操作,支设角度宜为60~70°,梯子下脚应采取防滑措施。支设人字梯 时,两梯夹角应保持40°,两梯铰链必须牢固,移动梯子时梯子上不得站人。操作时,人员应离梯子顶端不少于lm,禁止站在梯子最高一层上作业。
4. 梯子接长使用时,必须有可靠的连接措施,接头不得超过1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
5. 使用直爬梯进行登高作业时,攀登高度宜为5m。超过6m时,应加设护笼,超过8m 时,必须设置梯间平台。
6. 使用高凳时,单凳应由1人使用。
7. 上下梯子时必须面向梯子,且不得手持器物。
8. 在高处作业平台上操作,总荷载不得超过平台的额定荷载。
9. 移动式高处作业平台移动时,作业人员应离开作业平台。
10. 利用建筑施工门式脚手架作业应符合《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28—2010)的相关规定。
六、 临边作业安全防护
临边作业是指施工现场中工作沿边无围护或围护高度低于80cm的高处作业。
1. 临边高处清洁作业场中,高度超过2m、坡度小于15°的工作面边沿无围护设施或围护设施高度低于0.8m的高处作业,应采取临边安全防护。坡度大于15°的建筑物屋面进行清洁时,应采取悬吊作业安全措施。
2. 临边高处作业的工作面应设置防护栏杆。无法设置防护栏杆时,在距离临边高处作业2m以内,应采取悬吊作业安全措施。
3. 搭设临边防护栏杆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防护栏杆应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高度宜为1.0 ~1.2m,下 杆离地高度宜为0.5-0. 6m。坡度大于1:2.2的屋面,防护栏杆应高1.5m,并加挂安全立 网。除经设计计算外,横杆长度大于2m时,必须加设栏杆柱。
(2) 防护栏杆应自上而下用安全立网封闭,或在栏杆下边设置高度不低于18cm的挡脚 板或40cm的挡脚笆。
(3) 当临边的外侧面临街道时,除防护栏杆外,敞口立面应采取满挂安全网或其他可 靠措施作全封闭处理。
(4) 对邻近的人与物有坠落危险性的竖向孔洞应盖没或加以防护。
七、 交叉作业
交叉作业是指施工现场上下不同高作业,在空间贯通的情况下同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由 于不同标高,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方落物容易伤及下方作业人员,必须搭设防护层或隔离层。对距临边堆放物料应留有大于lm的距离,堆放高度也不能大于lm,下面必须搭设防 护棚防止落物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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